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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残疾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法律分析: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一共分为一到十级,符合伤残等级评定的标准是一到四级为劳动力已经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到六级的劳动者为大部分的丧失劳动能力,七到十级的劳动者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涉及每一个等级评定必须以器官受损的严重性,有无因为导致的功能障碍或并发后遗症,且是否需要依赖医疗等。法律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残疾人评定标准

法律分析:劳动功能障碍可分为10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1级,最轻的是10级。生活中的自理障碍有三个层次。完全不能自理,大多数不能自理,有些不能自理。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认为可能造成残疾的,应当尽快进行伤残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九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二)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确认,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三)评定:指定机构对于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四)审核、批准: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五)发放、存档: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如下:1、 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和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截肢或缺肢;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肢体残疾一二三四残疾标准

具体可依据下文标准进行对照。法律依据:《肢体残疾分级标准》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法律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5.5.2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b)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c)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d)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e)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f)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g)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h) 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i)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5.5.3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b)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c) 双大腿缺失;d)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e)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f) 三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g)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5.5.4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 双小腿缺失;b)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c)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d)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e) 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f)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5.5.5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a) 单小腿缺失;b)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等于50 mm;c) 脊柱强(僵)直;d) 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 度或侧凸大于45 度;e)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f) 单手拇指全缺失;g)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h)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i) 侏儒症(身高小于等于1300 mm的成年人);j)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k)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规定对残疾人应当予以特别保护,通过划定残疾人残疾分类与等级保障不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划分的标准主要是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程度,具体的划分内容可以参见《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等级划分标准

残疾等级划分标准是: 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 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 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 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残疾等级划分如下: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5、精神残疾,分一级(重度)精神残疾、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和三级(轻度)精神残疾三个等级;6、多重残疾,凡是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