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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现行的统计法是几几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行新修订的《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条为了有效地、 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 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 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第十条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 以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涵义、 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的标准化。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制定。国务院各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统计法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我国共有几部现行宪法修正案

我国现行宪法有五个修正案,具体包括:1988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通过的以及2018年3月1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这是我国对现行宪法的第几次修订

法律分析:第五次修订。现行八二宪法共历经五次修订:1、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5、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