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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细则

收入的分配方式包括哪些?

初次分配,与生产之间相关的分配比如工人的工资,企业主的利润,再分配,国家财政给国家工作人员发的工资,福利事业,民生投资。注意:初次分配指是指国民总收入直接与生产要素相联系的分配。任何生产活动都离不开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取得这些要素必须支付一定的货币,这种货币报酬就形成各要素提供者的初次分配收入。初次分配,即初次收入分配。在社会分配中,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是按贡献分配。该贡献包括对创造利润有益的各种因素,如资金、技术、管理、生产资料、劳动力、信息、市场、营销等。谁能利用这些要素作出贡献,就能分到一杯羹。这样群策群力,效率便得以提高。初次分配市场中调节机制的缺失,会导致分配秩序混乱,从而造成收入差距扩大,现实情况也正是如此。再分配(也称社会转移分配),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也是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居民和企业等各收入主体当期得到的初次分配收入依法应支付的所得税、利润税、资本收益税和定期支付的其他经常收入税。政府以此对企业和个人的初次分配收入进行调节。

收入分配的标准,形式有哪些?(经济学)

收入分配的标准为按劳分配,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实行的一种分配方式。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收入分配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包含:工资性收入、资产性收入、政府补贴、公共福利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劳动产品的分配必须体现劳动者的意志和利益,为实行按劳分配提供了可能。扩展资料: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劳动者努力学习技术,提高技能,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同时,这种分配方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中劳动者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生产的积极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资本、劳动力、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多种所有者,而这些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发挥了相互不可代替的作用。让所有者凭生产要素的贡献获得自己相应的收入,才能激励人们更有效地使用生产要素,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只有按生产要素分配,使各种要素各得其所,才能更好地解决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诸要素的动力源泉,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

收入分配的标准,形式有哪些?(经济学)

1、收入分配的标准为按劳分配,在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实行的一种分配方式。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收入分配是一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包含:工资性收入、资产性收入、政府补贴、公共福利等。2、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劳动产品的分配必须体现劳动者的意志和利益,为实行按劳分配提供了可能。拓展资料中国政府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改革工资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收入的调节作用,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的增长相应提高。1、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中国政府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改革工资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收入的调节作用,使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效益的增长相应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规范工资分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2、中国政府依法制订和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工资支付办法,定期向社会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鼓励企业试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企业采用灵活多样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维护企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和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目前,全国基本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有1万多户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试点,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了工资指导线,88个城市发布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方式

法律分析:转移性支出。转移性公共支出是指对于养老金、补贴、公债利息、失业救济金等的政府转移支付。转移性支出是政府调节市场收入分配的主要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