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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关注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是什么?

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没有安全,色香味、营养都无从谈起;安全也是食品消费的最高要求,关乎百姓的健康甚至生命,食品安全压倒一切。人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人人都要维护食品安全。安全介绍食品安全的含义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食品数量安全,即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生产民族基本生存所需的膳食需要。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第二层是食品质量安全:指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满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问题,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界限之前采取措施,预防食品的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袭。第三层是食品可持续安全:这是从发展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安全标准(一)食品相关产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于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九)食品中禁止使用的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意义是什么?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1、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物消费的最低要求。没有D,颜色、香气和营养都无从考虑。安全也是食品消费的最高要求。它关系到人们的健康甚至生命。食品安全是最重要的。每个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每个人都需要保持食品安全。确保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要不断加强监督,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内部管理能力。与此同时,整个社会应该关注维护食品安全,支持政府的工作。2、食品安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保障食品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必须坚持党和政府标本兼治,加强统筹协调,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必须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的食品安全管理局办公室,坚持源头控制,平等重视生产和管理,和压力调节和疾病控制。食品安全的意义:1、保证食品安全,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2、可以促使人们提高自己的食品安全意识,免受不卫生食品的侵害。3、促使各企业提高自己的企业经营管理意识,让国家加大对不卫生食品的管理。4、一定程度上避免的疾病的传播,保护了社会环境。

我国为什么重视食品安全?

原因:我国乃至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这件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对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是人民群众健康的保证。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也是一门跨学科领域,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及销售等步骤中,各方能如何保障食品卫生与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及防范食物中毒。以食品安全措施来排除或减低对于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风险,是食品安全的核心。

食品安全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哪些权益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即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
5.获取赔偿权。
获取赔偿权也称作消费者的求偿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
(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
(2)服务的接受者;
(3)第三人,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求偿的内容包括:
(1)人身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
(2)财产损害的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
6.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成立。实践证明,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对推动我国消费者运动的健康发展,沟通政府与消费者的联系,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获得相关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
8.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权是消费者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尊重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系到全国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各民族的长久和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专条加以规定,是对消费者精神权利的有利保障,也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是上述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对消费者权利的切实实现至关重要。这种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表现为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社会保障及法规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意给经营者造成侵害,或者由于消费者故意或过失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社会与法律对之不予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绝不是无原则、无界限地予以保护。


食品安全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哪些权益

食品安全问题侵害了消费者哪些权益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不得强制交易。即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5.获取赔偿权。获取赔偿权也称作消费者的求偿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2)服务的接受者;(3)第三人,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求偿的内容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2)财产损害的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成立。实践证明,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对推动我国消费者运动的健康发展,沟通政府与消费者的联系,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8_人格尊严和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权是消费者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尊重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系到全国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各民族的长久和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专条加以规定,是对消费者精神权利的有利保障,也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是上述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对消费者权利的切实实现至关重要。这种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 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 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表现为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社会保障及法规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意给经营者造成侵害,或者由于消费者故意或过失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社会与法律对之不予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绝不是无原则、无界限地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