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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情

求法不容情的辩论词

首先要明确,这是一场打定义的比赛。

其实如果深究的话,法律的制定就是因为有人情的存在,我们要保护人情,就出现了法律。但是在这里必须把“情”定义为“私情”,严格和“国情”、“集体利益”等容易纠缠不清的东西区别开来。如果能够做到,你们就至少赢了五成。

具体说法建议如下:
既然今天我们辩论的论题将“法”与“情”区别开来,就等于是确立了一个将“情”放在“法”外的前提,也就是说“法”与“情”是割裂对立的。如果对方辩友告诉我们,法就是情,情就是法,那我们的辩论恐怕就要陷入循环论证的杯具中了。我们都知道法律是为了维护道德体系,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存在的,在法律的确立过程中将人们的基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贯彻其中,是法律成立之必然。我们今天和对方辩友讨论的并不是我国当今法律是否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照顾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感情,而是在使用法律之时,是否可以将私人情感作为执行法律的标准和前提,是否可以容许“情”越“法”之上,成为我们判断事物的准则。
我放不否认,的确在某些场合,由于法律条文的文字局限性,在执行过程当中出现了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但是作为绝对处世标准的法律的尊严必须得到绝对优先的维护。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做出修改法律条文,使其更加人性化的提议,但是以任何理由不绝对履行法律都是不能容忍的。


法不容情什么意思

法不容情,汉语成语,拼音是fǎbùróngqíng,意思是在法律面前不能容许人情宽容。
出自熊召政《张居正》第四卷第十回:“金学曾实不忍伤害这位慈眉善目的老和尚,但法不容情。”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经常听到说“情、理、法”,也就是说法律上的标准是对人们最低的要求,所有不管任何人违法犯罪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处罚,而不能为了“情”,不顾法的重要性。没有例外,因此说法不容情。
《张居正》是熊召政创作的长篇小说,共有四卷,2002年结集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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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因此,一般来说,情在先理在后,也就是“情在理先”。
1.理是情的集中表现。比如,孝敬父母这是个理的问题,但实质是情的问题,是情在人心中的凝结,以至于成了公理。
2.追求忠贞的爱情这是理,没有谁会公开反对这个理。而这种理恰恰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上的。出卖朋友的行为是可耻的,这是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理?因为友情是可贵的!
3.人们常说:法不容情!其实,法也是建立在情的基础之上的。他体现的是多数人在常规情况下的情。违法的行为,多数是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行为,实质就是践踏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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