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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新

中国版权协会的成立背景

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了版权保护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草案)》也于1989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中,常委们认为这个法对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重要作用,应当尽快制定。在立法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从理论上加以探讨和研究。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对于版权立法和司法,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版权保护制度是必要的、有益的。适应这种需要,1990年3月9日成立了中国版权研究会。她是从事版权理论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中国版权研究会紧密围绕版权法的实施与修订建言献策,大力进行版权法的宣传和培训,努力组织对外学术交流,着力推动对外版权贸易,积极开展版权保护的社会服务,并认真做好专业书刊的编辑出版工作,也促进了版权立法、司法与行政管理。在版权法实施和我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后,面对国内外版权保护发展状况的变化,仅组织学术研究与交流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不断加强版权保护工作发展的要求。2001年修订版权法后,我国版权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备。为了组织、协调版权界,尤其是版权产业界,支持、配合司法机关和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盗版,宣传普及版权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社会团体的职能亦应相应调整。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版权关系和大量版权事务急需通过社会团体来处理。经中国版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向新闻出版总署并民政部申请将中国版权研究会更名为中国版权协会,民政部于2002年4月19日批准。

什么协会有出版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美国版权局,日本放送协会等正规的出版协会都享有出版权。出版商是指出版单位通过合作者签订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是地区内获得出版作者作品的一种专有权利。同时也指的是图书出版者根据图书出版的合同,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独占出卖他人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方式之一,出版权也受到法律保护。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是归属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的;如果是两个人共同创作的作品,那么著作权也是归两个人共同享有;合作的创作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享有单独的著作权;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电影作品和类似的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作者可以享有单独的使用权;职务作品除了应归法人或者是其他人享有的除外,著作权是归为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分为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我们国家按照著作权法律规定,作品完成之后就自动有了版权,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了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就可以作为作者受到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想要申请著作权,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市主管部门备案部门申请登记数字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也可以通过各种协会或者是第三方登记中心办理。 如果是合作作品想要出版的话,可能会比较困难,因为很难界定两个人的著作所有权。而且作品在出版的时候很多都是要修改的,合作创作的作品只能修改自己创作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