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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

审讯的意思

题库内容:审讯的解释[try;interrogate] 司法 机关 向 诉讼 双方查问有关案件的事实 伽利略也因为 信仰 和 传播 哥白尼学说,在一六三三年他 已经 七十岁的时候,还被审讯。—— 《哥白尼》 详细解释 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进行讯问。 《宋史·刘敞传》 :“营卒 桑达 等醉斗,指斥乘舆。皇城使捕送 开封 ,弃 达 市。 敞 移府,问何以不经审讯。” 清 昭连 《啸亭续录·李仲昭》 :“上大怒,命留京王大臣审讯,咸皆引服, 查有圻 论戍,其馀降革有差,人争快之。” 《三侠五义》 第十回:“此案尚在审讯, 未能 结案。” 魏巍 《东方》 第三部第六章:“他 立时 把 文化 教员 李风 找来审讯 俘虏 。” 词语分解 审的解释 审 (审) ě 详细, 周密 :审慎。 审视 。 仔细 思考, 反复 分析、推究:审查。审定。审订。审核。审美。审计。审评。审时度势。 讯问案件:审理。审判。审讯。公审。 知道:不审近况如何? 一定 地, 果然 :审如其 讯的解释 讯 (讯) ù 问,特指法庭中的审问:审讯。刑讯。讯问。 消息,信息: 通讯 。音讯。讯息。 告,陈诉:“夫也不良,歌以讯之。” 中国 西周时对俘虏的称谓:执讯(意思是捉到俘虏)。 古同“迅”,迅速。 笔

审讯是什么意思

审讯的解释[try;interrogate] 司法 机关 向 诉讼 双方查问有关案件的事实 伽利略也因为 信仰 和 传播 哥白尼学说,在一六三三年他 已经 七十岁的时候,还被审讯。—— 《哥白尼》 详细解释 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进行讯问。 《宋史·刘敞传》 :“营卒 桑达 等醉斗,指斥乘舆。皇城使捕送 开封 ,弃 达 市。 敞 移府,问何以不经审讯。” 清 昭连 《啸亭续录·李仲昭》 :“上大怒,命留京王大臣审讯,咸皆引服, 查有圻 论戍,其馀降革有差,人争快之。” 《三侠五义》 第十回:“此案尚在审讯, 未能 结案。” 魏巍 《东方》 第三部第六章:“他 立时 把 文化 教员 李风 找来审讯 俘虏 。” 词语分解 审的解释 审 (审) ě 详细, 周密 :审慎。 审视 。 仔细 思考, 反复 分析、推究:审查。审定。审订。审核。审美。审计。审评。审时度势。 讯问案件:审理。审判。审讯。公审。 知道:不审近况如何? 一定 地, 果然 :审如其 讯的解释 讯 (讯) ù 问,特指法庭中的审问:审讯。刑讯。讯问。 消息,信息: 通讯 。音讯。讯息。 告,陈诉:“夫也不良,歌以讯之。” 中国 西周时对俘虏的称谓:执讯(意思是捉到俘虏)。 古同“迅”,迅速。 笔

审讯和讯问的区别

审讯分为讯问和询问。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叫做讯问,是审讯的意思,对证人的审问,叫做询问。治安处罚法为了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同时与刑事诉讼中的讯问分开,将“讯问”改为“询问”,表明了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与相对方在人格上的平等,体现了对相对方的尊重,对保障人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哪些权利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权利有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组织鉴定和侦查实验,实施通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权先行拘留。
二、刑事诉讼法中审讯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讼法审讯程序为:
1、保证讯问(审讯)质量,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
2、传唤讯问(审讯),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审讯),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侦查人员在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4、讯问(审讯)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5、制作讯问(审讯)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6、讯问(审讯)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7、讯问(审讯)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
三、警察笔录范文及流程
口头传唤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违法嫌疑人以口传方式让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不管有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怎样的措施,但是都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下:1、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2、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3、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4、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5、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调查人员可以在现场或者证人所在的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议的地点询问证人。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作证。在现场询问证人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在证人提出的单位、住所或者场所询问证人时,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证人应该单独接受询问。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以及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询问证人,也适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本节规定适用于询问被害人。


审问和讯问的区别

审问已经是针对确认犯罪的,讯问就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询问就是普通笔录,适合取证,发问就是双方,没有什么规定,大多用于法院。(一)询问的对象主要是证人,涉及自身利益不大,比较自愿作证,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二)讯问的对象大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人,由于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有意逃避或不愿意的成分,不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正常开展司法活动。讯问的基本特点:(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区别: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询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一)含义不同讯问笔录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在讯问被告人时制作的,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情况以及对被告人依法讯问情况的证据性文书。询问笔录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实情况,鉴别和印证其他证据的根据。它具有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情、搜集证据的作用。(二)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三)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四)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查明事实后撤案)。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产生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审犯人常用的方法

【法律分析】不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审讯方式。审讯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是否与本案无关,应以是否对查明本案的全部事实情节,即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动机、目的、作案人的情况等有实际意义或证据价值为准。【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


审讯犯人的方法

法律主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步骤: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然后向其提问;再如实记录并告知其享有的有关权利和有关的法律规定;最后制作好讯问笔录,签字确认。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