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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机构概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于1961年1月,是负责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现为副厅级,归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现有办公室、财务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车辆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服务管理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等10个内设机构,局机关工作人员78人。局属事业单位15个,其中福建省西湖宾馆、福州西湖大酒店(企业)、省直单位住宅建设服务中心(原名称为省直房地产开发公司)、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中心下属四个单位:屏西物业处、屏东物业处、广厦湖前物业处、省直物业公司)、省直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建省政府采购中心为处级事业单位;省直机关幼儿园、屏西幼儿园、屏东幼儿园、广厦幼儿园、屏山大院管理科、华东路管理科、大营里管理科、省礼宾车队、七七一二管理科为科级事业单位。全局系统干部职工2000余人。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正处级):(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安全、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协助做好省级重要接待和大型会议的接待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对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理论政策研究和指导。按规定承担指导和实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接待服务行业员工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的有关工作。(二)财务管理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管理。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等统一建设项目、省直机关汽车更新、房屋修缮、绿化、公共机构节能、住房补助、省直住宅维修改造、省级公产收益等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省直统一基建项目会计核算。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局会计核算中心管理。负责建立机关后勤服务费用结算制度,负责省直后勤服务周转金的回收清理工作,负责全省礼品礼金登记上缴情况汇总及省直机关礼品礼金收缴管理。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出差及会议在榕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三)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处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研究拟订和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的规章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开展省级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制定省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能耗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车辆节能的监督管理。(四)房地产管理处(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省直单位房地产管理。拟订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及省政府交办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统建、调配,负责省直机关改造装修及修缮项目的审核,负责本局承担的改造装修及修缮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省级公产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产籍管理。负责由本局直管的省级干部和省直机关干部周转房建设、管理和调配。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维修项目管理与预决算审核,编制省直机关建设用地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制住房保障与发展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调配和管理,负责公有住房出售、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住房基金使用的审批,负责集资建房项目审核、集资款监管等工作,负责建立、管理个人住房档案,负责公有危旧房、房改房改造方案审核。(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研究拟订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审批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产权变动等事项,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组织闲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政策。(六)车辆管理处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和其他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干部车辆号牌管理,负责二级以上接待和其他重要任务用车的保障和大型会议车辆的安排。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车管干部及司机的有关业务培训,负责战备、抗洪救灾等应急情况下省级领导的车辆调配,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工作,拟订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七)服务管理处负责局管辖的省级干部住宅区的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在局管辖区的省级干部、省级老同志遗偶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省直机关和中央驻榕单位计划生育、爱国卫生等工作,负责备战、抗洪救灾等应急情况下省级领导机关的给养保障等工作。(八)保卫处负责屏山大院的安全保卫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省直机关和省级干部住地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指导省直机关和中央驻榕单位绿化工作,配合福州市做好省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和协调省直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负责出入大院各类车辆、人员通行证的审核发放。负责联系协调武警警卫分队的警卫业务工作和有关保障,负责联系协调屏山派出所的治安工作,协调处置有关群众上访工作。做好屏山大院的省级重大活动和抗灾救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指导“七七一二国防工程”的管理。(九)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属幼儿园的工作指导。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其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统一集中、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各机关应当集中管理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保障水平。第二章 机构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的机关事务工作。第八条 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省机关事务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导;

  (二)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四)负责省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汽车更新、房屋修缮、公共机构节能等专项资金管理;

  (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六)负责省直单位土地和房产管理;

  (七)负责省直单位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管理;

  (八)负责省直单位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省直机关安全保卫、爱国卫生、环境绿化等综合事务的工作指导;

  (十)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经费管理第十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第十一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部门预算收入和本部门及其所属各预算单位合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

  各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转嫁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予以统筹安排。第十四条 各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本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各机关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的统计、分析和评价。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十六条 县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本级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编制《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省机关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属于主动公开的本局政府信息由生成、获取和保存该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一、 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本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1.领导简介:省机关管理局领导分工等信息;2.机构职能:省机关管理局机构设置及其职责;3.工作计划:省机关管理局工作短期计划、长期规划;4.政策法规:与机关事务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本局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6.内部规章;7.工作动态:省机关管理局工作动态、领导讲话;8.办事指南: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9.人事信息:重要人事任免;10.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12.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信息目录在本局门户网站公布。(二)公开形式通过本局门户网站、省政府公报、《机关后勤》杂志、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局档案室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获取信息的方法1.登入本局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2.到本局档案室设置的查阅场所获取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有关政务信息。二、 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一)申请方式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本局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 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从本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也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本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二)受理机构:省机关管理局办公室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申请处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做出如下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公开机关及联系方式;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6.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本局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四)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三、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介绍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于1961年1月,是负责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现为副厅级,归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现有办公室、财务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车辆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服务管理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等10个内设机构,局机关工作人员7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