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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手册

办理劳动手册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1、本人身份证;2、户口簿;3、本人一寸证件照两张;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6、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手册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办劳动手册需要证件如下:1、本人身份证;2、户口簿;3、本人一寸证件照两张;4、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5、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6、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个人直接办理。应届毕业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专业人员职业介绍所申请办理。当然也可以选择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并带好以下凭证: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寸证件照两张。凡属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劳动者同意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救济金等情况,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救济金、求职登记和办理录用手续的必备证件。企业在职职工暂不发《劳动手册》,待因各种原因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地区后,按规定向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发给。职工在职期间被其他单位招收录用的,由录用单位凭《职工调动表》和原单位出具的《职工退工单》,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上海如何办理劳动手册

法律分析:办理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两张两寸证件照等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即可。对于未办理过劳动手册的应届毕业生,应携带二寸证件照两张、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保卡、毕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审核后向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是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劳动局加盖钢印后,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发放。法律依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制度意见的通知》 三、《劳动手册》的发给:1、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肄)业生,在学生毕业前3个月内,由学校携带学生名册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劳动手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城镇初高中毕(肄)业生还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劳动手册》。2、企业中的原固定制职工暂不发《劳动手册》,待因各种原因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地区后,按规定向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发给或换发。企业中的原固定制职工在职期间被其他单位招收录用的,由录用单位凭原单位出具的退工通知单(原单位应注明原固定制职工)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发给。3、协保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申办《劳动手册》。4、其他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发给。

上海市劳动手册如何办理

法律分析:1、上海劳动手册办理所需材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本人二寸证件照二张;未继续升学的应历届生需凭毕(肄)业证书;遇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本人需填写《个人基本情况表》和《劳动力登记表》;居住地办理的,需出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回执)》。2、上海劳动手册办理流程。可带上上述材料前往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上海劳动手册。上海劳动手册可以在法定上班时间去办理,一般服务机构的上班时间都在8:00-18:00之间。至于办理所需时间,一般都可以当场拿到。如果是补办劳动手册,那么可能需要1到5个工作日才可以领取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