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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房屋出租

宿州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受理、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并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在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报_桥区房改办。法律依据:《_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原则上家庭成员需2人以上。


宿州市廉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