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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电影需要什么

拍个电影需要哪些工作人员?

拍摄电影是一道非常繁琐的工序,所以需要的工作人员非常繁杂也非常多,通常包含台前幕后两部分人员,但是我们通常只认识台前的演员和导演等,幕后支撑实际更为强大。1、Additional Camera 副摄影/副机摄影师:副摄影一般指一位摄影机操作员,操作一台副摄像机来完成拍摄。2、Armorer 枪械师:枪械师主管影片拍摄中的所有枪械,武器及冷兵器。他们的职责有挑选枪械与弹药,确保所有人安全,维护打理枪械,枪械顾问,保证所有枪械的合法性和安全。3、Art Director 艺术总监/艺术监督:艺术总监监督和管理片场所有美术部门工作人员,包括设计,建筑,制作的所有工种进行有效的工作。4、Assistant Camera 摄影助理:分为 1st Assistant Camera,第一摄影助理,简称 1st AC;和 2nd Assistant Camera,第二摄影助理,简称 2nd AC。5、Assistant Director 副导演:分为 1st Assistant Director,第一副导演,1st AD。和 2nd Assistant Director,第二副导演,2nd AD。6、Assistant Editor 助理剪辑:助理剪辑是剪辑组除了主剪辑师之外的所有其他协助剪辑的工作人员。7、Assistant Production Manager 制片副主任:一般指辅助制片主任工作助手,或制片主任的执行人。8、Best Boy 总灯光助理/机械师助理/副灯光师/副机械师9、Body Double 身替:注意这个和“替身”是两码事。身替是指在拍摄中,需要拍摄演员的某些身体部位,但也许演员的这个部位或者使用这个部位的能力不能满足导演的要求,而需要一个能符合要求演员的身体部位,这位演员就叫做身替。10、Boom Operator 收音器操作员:录音部门里举话筒进行收音的工作人员。11、Camera Loader 胶片安装员:使用胶片摄影机拍摄时,安装胶卷的工作人员。12、Casting Director 演员导演/选角导演:负责组织角色选拔试演(Audition),协助导演挑选演员,他们有着庞大的演员资料库和广泛的演艺经纪公司人脉。13、Choreographer舞蹈指导/舞台指导:指的是在拍摄中如果需要舞蹈场景,他是负责舞蹈动作的导演。14、Cinematographer 电影摄影师15、Clapper-Loader 场记板操作员、Colorist 调色师、Compositor 合成师、Composer 作曲、Costume Designer 服饰设计师、Craft Service 后勤/生活制片、Driver 司机、Double 替身16、Editor 剪辑、Electrician 电工、Executive Producer 行政制片人/出品人、Extra 群众演员、Focus Puller 跟焦员、Foley Artist 拟音师17、Hairstylist 发型师、Lighting Technician 灯光/灯光工、Location Manager 场景管理/选景导演、Makeup 化妆师、Property Master 道具师18、Screenwriter 编剧19、Swing Gang 场工20、Talent 演员21、Writer 编剧/作者 等等。拓展资料中国十大影视基地中国十大影视基地,是2006年由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共同评选的中国十个影视拍摄基地和文化旅游城 。中国十大影视基地分别是横店影视城、上海影视乐园、中山影视城、长影世纪城、北普陀影视城、同里影视基地、象山影视城、镇北堡西部影城、焦作影视城、涿州影视城。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词条-影视演职人员中英文对照表百度百科词条-中国十大影视基地

拍一部电影需要哪些工作人员

1、出品人:负责影片前期的市场调查,看这部影片的电影市场是否有前景。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他们就找到所属的电影集团投资制片人及相关人员,开始选导演、剧本、演员、赞助商等。2、制片人:负责监督整个影片的制作过程,协助导演保质保量早点完成拍摄。3、顾问:为专业题材的影片提供必要的指导及帮助。4、导演:负责将剧本中刻化的各个人物角色,利用各种拍摄资源(道具、场地、演员等)将剧本演绎出来,成片、拷贝等。5、副导演:兼具导演及监制的角色,是导演的左右手。6、监制:主要是针对剧本,为维护剧本原貌给导演的拍摄工作提意见。7、演员:根据导演及剧本的要求演绎剧本内容。8、场务(剧务):负责提供拍摄影片所必需的物品,如准备道具、选择场景、维护片场秩序、搞好后勤服务工作等。9、布景师:负责按照剧本及导演的要求布置片场。10、灯光师:按照剧本及导演的要求布置灯光效果。11、造型师:根据剧本及导演要求为影片中的演员造型。12、化妆师:按照剧本及导演要求给演员化妆,同时还要考虑到造型的要求。13、后期处理:按照导演的要求,对后期选择的镜头进行编辑和特效制作。14、作曲:为影片编配合适的曲子。15、剪辑:负责将整片中不必要的镜头剪掉。16、影片拷贝:母片处理完成后,制片人会找专业的电影拷贝公司拷贝子片,运往各地电影市场,待上市或上映。扩展资料:电影构成:技术视觉滞留“使一块燃烧着的木炭在被挥动时变成一条火带,这种现象曾被古时的人们发现过”但是,将这种视觉现象同电影的发明联系起来,却是19世纪的事情。1829年,比利时著名的物理学家约瑟夫·普拉托为了进一步考察人眼耐光的限度,他曾一次长时间对着强烈的日光凝目而视,结果双目失明。但他发现太阳的影子却深深地印在了他的眼睛里,他终于发现了“视觉滞留”的原理,即:当人们眼前的物体被移走之后,该物体反映在视网膜上的物象不会立即消失,会继续短暂滞留一段时间。实验证明,物象滞留的时间一般为0.1-0.4秒。与此同时,在欧洲的物理学教科书和物理实验室中,也开始采用“法拉第轮”的原理和图画“幻盘”旋转的视觉研究。它们向人类表明,人眼视觉的生理功能可以将一系列独立的画面组合起来,成为连续运动的视象。19世纪30年代,诡盘、走马盘、轮车盘、活动视镜和频闪观察器等视觉玩具相继出现。其基本原理大同小异,即在能够转动的活动视盘上画上一连串的图像,而当视盘转动起来时那些呆滞的、无生命的图象便运动起来,活灵活现。此后,奥地利人又将幻灯和活动视盘相结合,使绘制的静止的图画投影在银幕上,制作出活动幻灯,形成了早期动画。然而,到了上个世纪60年代,电影理论家和教育家对“视觉滞留”的问题提出了新的疑义,他们发现银幕上的全部运动现象实际上是跳跃的、不连贯的,但观众却意识到那是一个统一、完整的动作连续。由此证明,真正起作用的不是“视觉滞留”,而是“心理认可”。拍摄技术摄影术同样产生于19世纪的欧洲。1839 年,法国人达盖尔根据文艺复兴以后在绘画上的小孔成像的原理,并使用化学方法,将形象永久地固定下来,“达盖尔照相法”产生。1872 年,最先将“照相法”运用于连续拍摄的,是摄影师爱德华·幕布里奇。他曾在5年的时间里,多次运用多架照相机给一匹正在奔跑的马进行连续拍摄的实验,并于1878年获得成功。1882年,法国人马莱利用左轮手枪的间歇原理,研制了一种可以进行连续拍摄的“摄影枪”。此后他又发明了“软片式连续摄影机”。终于以一架摄影机开始取代了幕布里奇用一组照相机拍摄活动物体的方法。在欧洲,许多国家中的科学家、发明家们也都研制了不同类型的摄影机。其中,美国的托马斯·爱迪生和他的机械师狄克为了使胶片在摄影机中以同样间隔进行移动,而发明了在胶片两边打上孔洞的牵引方法,解决了机械传动的技术问题。“活动照相”的“摄影术”得以完成。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影

电影拍摄许可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办理电影拍摄许可证,需要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申请,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影视拍摄许可证办理

法律分析:电影摄制许可证办理时的办理流程:1、须是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2、向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报送下列材料:(1)、拍摄影片的申请;(2)、不少于一千字的故事梗概一份,四号字体。另须注意: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内容的,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或:a、提交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的剧本审读意见;b、提交中央和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电影制片单位申请立项所报剧本的审读意见。(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5)、公司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6)、编剧允许公司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3、期限:在决定受理后20个工作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但电影剧本需另请专家或送有关部门评审时,立项时间延长。法律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条 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