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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

施工索赔成立的三个基本条件有哪些

一、施工索赔成立的三个基本条件有哪些1、施工索赔成立的三个基本条件如下:(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施工反索赔的原因是什么1、工期延误反索赔。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利用,承包商赔偿业主的盈利损失和工期延误而导致的各种费用的增加,但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10%;2、施工缺陷反索赔。当承包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以及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3、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维修义务;4、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


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2、因工程变更,造成时间和费用的损失;3、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4、非承包人的原因暂时停工;5、延期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损失;6、不可抗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索赔性质分类有哪几种类型

法律分析: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1.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2. 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3. 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的索赔;4. 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1. 工期索赔,一般指承包人向业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2. 费用索赔,要求补偿经济损失,调整合同价格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1. 工程延期索赔;2. 工程加速索赔;3. 工程变更索赔;4. 工程终止索赔;5. 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即施工期间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如地质条件与预计的不同,出现未预见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损失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6. 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承包人损失,通常应由发包人承担。(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7. 其他索赔承包商向业主索赔1. 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2. 有关工程施工的索赔;3. 关于价款方面的索赔;4. 关于工期的索赔;5. 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殊风险一般指战争、敌对行动等。力不可抗拒灾害主要指自然灾害。6. 工程暂停、终止合同的索赔7. 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业主向承包商索赔1. 索赔费用和利润:2. 索赔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按索赔的依据分类索赔主要有什么

法律分析:按索赔的合同依据进行分类,索赔可以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第七百四十二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第七百四十三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