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收受礼品礼金如何处理?
1、公务人员收受礼品礼金可能会被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2、公务人员收受礼品礼金可能会被以受贿罪、贪污罪等罪名为由判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一、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收受500元红包被免职,处罚重吗
收受500元"红包"给予免职处分,可能是处罚过重了,但也同时体现了“党纪政纪严于国法”的执政理念,可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以儆效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红包礼金是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也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理应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理。应从三个层面考虑是否违规收受红包:
1在收、送双方之间原有礼尚往来而收受了500元红包的,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不应认定为违规收受红包之列。
2.收受管理对象、下属人员或在工程验收中收受红包,但能主动交待问题,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说明情况,积极退还等具有从轻情节轻的,给予警告、记过(严重警告)等处分 。
3.收受管理对象、下属人员、在工程验收等过程收受红包,为他人谋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相关规定如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公务员收礼品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禁公职人员接受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以及其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以下简称“礼金”)和高档耐用物品、金银制品等贵重物品(以下简称“礼品”)。
第三条 严禁公职人员接受与其主管的业务有关的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
第四条 严禁公职人员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喜庆、工作调动、子女上学等机会收受礼金、礼品(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和上级单位、本单位组织的慰问)。
第五条 公职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应在一个月内作如下处理:
(一)礼金不论数额大小,一律登记上交受礼人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并由单位集中上交财政部门,或由受礼人具实名上交廉政账户。
(二)礼品一律登记上交受礼人所在单位纪检部门、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公职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收受礼金、礼品不登记不上交,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不是共产党员的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多次收受礼金、礼品的,按照礼金、礼品的累计价值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以敛财为目的,本人或指使配偶、子女索取礼金、礼品的,从重处理。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先行免职,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可以单独或同时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原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第八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组织掌握之前,能主动说明情况并上交礼金、礼品的,可依照规定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九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公职人员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金、礼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职人员”是指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发生的收受礼金、礼品行为,自觉按规定纠正的,可从宽或免予处理;本规定发布之后,继续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品的,从严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督和检查,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公职人员进行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衢州市衢江区区长是谁啊
衢江区区长鲍秀英鲍秀英,女,汉族,1966年1月出生,浙江常山人, 1993年12月入党,1986年2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资格。现任中共中共衢江区委副书记、衢江区区长。1986年2月,常山县城关供销社二都桥分社会计;1987年3月,常山县城关供销社会计(1988年9月至1991年6月,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财会专业大专毕业);1991年3月,常山县城关供销社主任助理;1996年3月,常山县城关供销社主任,1996年9月任党支部书记,1998年4月当选为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成员;1998年4月,常山县供销合作社副主任、党委委员、纪委书记(1998年10月至1999年1月,衢州市第六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8年8月至2000年12月,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毕业);2000年12月,常山县同弓乡党委书记,2001年2月当选同弓乡人大主席(1999年9月至2001年11月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经济专业学习,2002年5月当选浙江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2003年4月,常山县青石镇党委书记;2004年3月,常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青石镇党委书记;2004年4月,常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2005年7月至9月在浙江大学、美国芝加哥伊利诺理工大学参加全省领导干部经济管理研究班学习);2006年9月,中共常山县委常委、宣传部长;2009年11月,中共衢江区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2010年7月取得浙江省委党校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历)。2012年2月12日当选衢江区区长。